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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针对科研领域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作者:浙江《机电工程》杂志社 日期:2018-11-14 浏览:1009

  国家针对科研领域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悄然而至。

  2018年11月9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科技部等4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正式公布。引人注目的是,其中列举了多达43项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发改委官网介绍,《备忘录》旨在“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联合惩戒措施将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其中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43项措施中包括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依法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等等。

  在实施方面,科技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这些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其他部门和单位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备忘录》还提到,科技部将对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更新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解除惩戒措施后依程序移除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但相关记录将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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